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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笑笑:宪法规定农村和郊区的土地归集体所有是一种悖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5-01-08 08:24:23    文字:【】【】【
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农村土地有新的规定,可是对新规定的解释却大相径庭。笔者不揣冒昧,谈谈一孔之见。
 
  (一)农村人口如果不减少到两亿以下,到2020年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就会落空。
 
  小康社会是从国民经济水平和国民生活水平上衡量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高度。2000年底,我国人均 GDP达到800多美元,属于中下收入国家的水平,总体上实现了小康社会。所谓“总体上”,是指全国人口平均GDP达到了小康水平的最低线,既不是多数人口达到了这个最低线,也不是每个国民都达到了这个最低线,更不是13亿国民人均达到了3000美元。到2020年全面实现小康,应该是指全国十三亿人每个国民的年收入都达到3000美元,按现行的汇率计算应该是20000人民币;最低限度也应该是百分之七十的国民达到这个水平,以目前十三亿人口计算,应该有九亿国民的年收入达到3000美元,以农业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纯农业人口需减少到四亿以下。如果每个国民人均GDP都达到3000美元,按目前的18亿亩耕地、亩产量和粮价的最高值计算(每亩年产值两千元人民币),纯农业人口则需减少到两亿以下,每个农村人口拥有十亩耕地,才能全面实现小康。
 
  实际情况又是怎样的呢?2011年GDP为47.2881万亿元人民币,全国人均为36370元,折合5500美元,已经超过了人均3000美元,如果按人均计算本来已经全面实现了高水平的小康,为什么还提到2020全面实现小康呢?这就涉及到对全面实现小康的理解问题。之所以还以2020年作为全面实现小康的年限,就是因为目前的基尼系数太高,两极分化严重,还不能每个国民的年收入都达到3000美元(两万元人民币)。第一产业4.7486万亿元人民币,以目前农村户籍人口8亿5千万计算,人均只有5600元人民币,距两万元人民币还有很大距离。城市户籍人口为4亿5千9百万,第二产业22.0413万亿元人民币,人均为5万元人民币,已经超过了小康生活的最高值。两者相比,相差如此悬殊。这就是说,到2020年全面实现小康的困难主要集中在农村,如果农村近9亿的人口不转移出来7亿,目前人均2亩耕地无论如何也实现不了小康。正因为如此,所以习总书记才一再到农村去调研,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农村的改革才着墨比较多。
 
  把7亿农村户籍人口转移出来并不是那么容易的事,一方面需要创造大量非农就业岗位,其规模相当于现有就业的1.75倍;另一方面需要为7亿人提供到非农岗位落脚的条件,主要是住房。可是就目前农业人口的家底来看,很难筹措那么多的资金,而没有在非农岗位落户的资金,7亿人是转移不出去的。
 
  目前需要转移出去的7亿农村户籍人口中绝大部分只有一小块宅基地和人均二亩耕地的使用权,以及宅基地上的建筑物,不会有大量存款,没有条件到非农岗位落户。要把仅有的不动产变现,受各种政策限制,并不是那末容易的事,而且就目前的情况也不值几个钱。这就需要寻找新的出路。
 
  (二)宅基地不属于生产资料,是生活资料,农民有权自由支配。
 
  农村的宅基地不仅包括住房下面的土地,而且还包括院落内的全部土地,都是用于农民生活,属于非生产用地,因此属于生活资料,不是生产资料。在农村集体化过程中,归集体所有的是生产资料,不包括农民的生活资料。五八年刮共产风,把农民的生活资料也充公了,后来做了纠正。八二年宪法把宅基地连同自留地、自留山都规定为集体所有,这就侵犯了老百姓的生活资料所有权,突破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政治信念。
 
  人不能离开土地而生存,土地是大自然提供给人类的基本生活资料,其中一部分经过修整才能成为农业耕地和其他生产用地,即生产资料。同为土地,但用途不同,性质各异,不能混同。把用于生活的宅基地混同于用于生产的生产资料,这是八二宪法一大错误,应予纠正。除八二宪法外,笔者没有找到在其他文件中有过这种规定。因此,应该归还农民对宅基地的所有权,那是他们在土地改革中合法(《土地法大纲》)获得的基本生活资料。推而广之,甚至应该规定每个国民都有权得到一份作为生活资料的宅基地。
 
  农民有了对宅基地的所有权后,就可以出租、抵押、卖掉变现,获得财产性收入,为异地就业创造一个条件。
 
  (三)八二宪法对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规定是一种悖论。
 
  财产所有制是指财产的归属关系,一旦获得对财产的所有权,就具有了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全部权能,也就是具有了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利和能力,任何机构、单位和个人无权干涉。处置权是四大权能的核心权利。一旦获得对财产的所有权,既有权自己使用,从使用中获益;也有权把使用权出租给他人,从中受益;还有权抵押、买卖、赠与;既可以用作生产资料,也可以用作生活资料。这都是所有者应该具有的权利,宪法和法律应予保护。
 
  八二宪法既然已经明文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集体就应该具有上述四种权能,既具有归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利和能力,其他任何机构、单位和个人无权干涉。也就是说,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集体既有权决定对归自己所有的土地进行集体耕种经营,也有权决定把使用权赋予各户分散耕种经营;既有权决定用于农业生产,也有权决定用于其他事业;既有权维持集体所有制不变,也有权改变集体所有权,有偿或无偿分给集体中的每个成员;既有权决定把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偿或无偿交给本集体的成员,也有权有偿或无偿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这都是所有权人应该具有的法定权利。
 
  可是我国的实际情况又是如何呢?
 
  当八二宪法对农村和城郊的土地作出上述规定时,本意是为了确定固化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然而按所有权的本意却给了集体自由处置土地的权利,这种二律背反的规定含有自我否定的意思。在具体执行中,国家政权执意固守“集体”二字,摒弃“所有”的含义,通过制定各种法令和政策,剥夺集体对土地的处置权,最明显表现在:(1)对十八亩耕地不许转作他用,只能用于耕种;(2)集体所有制不能变,不许分田到户归集体中的成员所有,只能把一定时期内的使用权赋予农户;(3)即便是作为农民基本生活资料的宅基地,也确定为集体所有,不准变更所有权。
 
  很明显,这样做实际上是背离了宪法赋予农民对土地的权利,剥夺了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属于违宪。
 
  既规定了归集体所有,又剥夺集体对归自己所有的土地的核心权利,使政府陷入一种自相矛盾的尴尬状态。这就是我国农村土地的奇怪现状。
 
  为什么要农民走集体化的道路呢?
 
  据说是因为:(1)个体经济抵御不了天灾人祸,必然发生两极分化,一部分人必然返贫,只有集体经济才能避免此种现象发生,走共同富裕的道路;(2)一家一户的个体经济无法使用大农具,阻碍农业机械化和现代化,只有集体化才能为农业机械化现代化创造条件。
 
  真实情况是什么?
 
  真实情况是:一是为了保障领导阶级——城市工人阶级人口的用粮;二是为了用工农产品剪刀差为实现工业化积累资金。这才是真实意图。
 
  实践的结果又如何呢?
 
  实际结果与宣传的恰恰相反,不是走上了共同富裕的道路,而是共同贫穷,饿死了几千万人,国民经济频临崩溃的边缘;不是实现了农业机械化,而是由于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发展不起来,始终处于薄弱状态,导致工业化受阻,不能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武装农业,仍然以人力蓄力和沿用着几千年来使用的犁、锄、镐、车传统工具从事农业生产。
 
  其实,这样对待农业,完全背离了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六篇第二十七章“导论”中对农业作为国民经济基础地位和作用的科学论述,违背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
 
  既然实践已经证明此路不通,为什么仍然迟迟不肯把农民在土地改革中合法获得的土地归还给农民呢?
 
  这就涉及到权力问题。掌权者如果把土地归还给农民,农民就获得了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自由,各级掌权者就失去了管束农民的权力。失去了这种权力,也就失去了从行使这种权力中获得的利益。正如李克强总理所说的那样,触及利益比触及灵魂还难。为什么政府部门迟迟不肯下放和放弃一些不必要的审批项目?为什么党政不分、以党代政迟迟解决不了?很明显,都是因为怕失去从行使这些权力中得到的利益。如果没有这个担忧,也就没必要总是攥着权力不放了。而这种权力结构本身,就成了滋生腐败的制度性根源。因此,如果没有远大政治抱负的领导,没有一定的政治权威,已经形成的这种既得利益樊篱是很难冲破的,久而久之就很可能发生不测事件。
 
  只有切实落实宪法所规定的集体对土地的各项权能,让集体自由处置归自己所有的土地,才能把国家最大的财富盘活,才能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农业进行集约化生产,才能使农民富裕起来,才能减少农业人口。这是一条发达国家已经走过的的成功的道路,何惧之有?
 
  呼唤具有远大政治抱负的领导,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决心全面深化改革,就成了当务之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正在承担这样的历史重任,人们翘首以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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