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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启文:马克思主义与宪政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5-01-08 08:25:20    文字:【】【】【

近来又有人挑起姓社姓资之争,为什么总有人难以忘怀这种议题呢?这是因为讲不出什么道理时就给对方加上“资”的帽子最省事。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当年邓小平眼见自己大力推动的改革开放事业有被姓社姓资之争的歪风所败坏,不得不亲自出面加以澄清,他用“三个有利于”这一新的价值标准,取代了姓社姓资之争,实践也已证明这一论点的正确性,它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今有人故技重演,那不就是开倒车吗?现在邓小平已去向马克思报到了,我们只好直接向马克思、恩格斯请教了。我们应当全面理解马克思与恩格斯是如何看待宪政的,然后把人民民主制度与马克思主义的要求相比较,看它是否有资格作为衡量别种政治制度的是非的标准。
 
  一、马克思与恩格斯如何看待德国的反宪政言论?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对德国的“真正的”社会主义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进行了十分深刻而有力的批判,德国的“真正的”社会主义“诅咒自由主义,诅咒代议制国家,诅咒资产阶级的竞争,资产阶级的出版自由,资产阶级的法,资产阶级的自由和平等,并且向人民群众大肆宣扬,说什么在这个资产阶级运动中,人民群众一无所得,反而会失去一切。”马、恩在不少著作中不也批判过这些东西吗,为什么要反对“真正的”社会主义者的批判呢?这是因为英国和法国已先后建立起实行宪政的共和国,马、恩认为这是一个带规律性的历史大趋势,它势必扩展到一国又一国,是任何反动势力都无法抗拒的,现在德国正在步英、法的后尘,走上了发展资本主义建立民主共和国,实行宪政的道路。由于法国建立起来的宪政是掌握在资产阶级手中,为发展资本主义服务的,没有顾及到无产阶级的利益,所以法国的社会主义者就开始批判为资产阶级所利用的政治工具,这些作为宪政的基本制度要素和思想原则如自由与平等、民主与法治等等在德国尚未建立起来,“德国的社会主义恰好忘记了法国的批判(德国的社会主义是这种批判的可怜的回声)是以现代的资产阶级社会以及相应的物质生活条件和相当的政治制度为前提的,而这一切前提当时在德国正是尚待争取的。”德国的“真正的”社会主义的这种批判不仅不利于德国人民,反而有利于德国的专制政府,“这种社会主义成了德意志各种专制政府及其随从--僧侣、教员、容克地主和官僚求之不得的,吓唬来势汹汹的资产阶级的稻草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78-279页)
 
  很显然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对于尚未建立起宪政的专制主义国家或正在由专制向民主过渡的国家来说,有着“尚待争取”建立宪政的历史使命,这是历史发展的大趋势,它具有无可怀疑的历史进步性和正当合理性。然而,马、恩并不到此止步,他们认为体现自由与平等,民主与法制等等的政治工具控制在资产阶级手中时,会受到其阶级利益的限制而具有局限性,不彻底性,所以他们主张应当建立起能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来取代现存的国家制度。
 
  有人认为这说明无产阶级专政比宪政更进步,这种看法很片面,因为从巴黎公社的种种政治改革的内容来看,它所实行的其实就是宪政,是比当时各国资产阶级所已建立的宪政更切实更彻底地贯彻了自由与平等、民主与法制、限权(对政府)与维权(对人民)等宪政原则。有人不承认会有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的宪政,认为只有资产阶级才需要宪政,这种看法与史实不符,英国在19世纪30-50年代中期出现了以争取建立人民宪章为目标的工人运动,它是由“宪章派全国协会”组织发动的,恩格斯称宪章派是“近代第一工人政党”,它的主要政治诉求就是普选权、取消对候选人的财产限制等六项要求,英国工人要求建立有利于自己的宪政,巴黎公社正是它们的继承和发展者。
 
  二、巴黎公社实行的是无产阶级宪政
 
  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概念有一个发展过程,在《共产党宣言》中,还只提出“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直到《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一书中总结了当时西欧无产阶级的革命斗争,才正式提出无产阶级专政,他说,“这种社会主义就是宣布不间断革命,就是实现无产阶级的阶级专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8卷第104页)但这一概念的内容还比较简单和抽象,只是到了《法兰西内战》一书中,马克思总结了1871年法国工人阶级建立巴黎公社的经验教训,这才使无产阶级专政这一抽象概念具体化了,使人们可以明白无产阶级专政究是什么模样,本文将根据马克思在此书中的论述,介绍巴黎公社创造了什么样的新政治制度。
 
  (一)公社确立和保障人民有广泛的民主权利,以保证人民的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人的地位。其中包括普选权、罢免权、监督权、以及保证以上诸权利得以落实的思想自由、言论自由、新闻出版自由、集会结社自由等,没有这些自由权利,上述政治权利将是空的。
 
  马克思对旧的议会选举十分不满,他批判道:“普选权在此以前一直被滥用,或者被当做以议会方式批准神圣国家政权的工具,或者被当做统治阶级手中的玩物(只是让人民每隔几年行使一次,来批准议会制的阶级统治(选择这种统治的工具);而现在普选权已被应用于它的真正目的:由各公社选举它们的行政的和创制法律的公职人员。”(《马恩选集》第二卷第414页)而公社的“国民代表的选举会不再是总揽一切大权的政府玩弄手腕的事情,而是组织起来的各公社的意志的自觉再现;……”(同上第415页)
 
  关于罢免权和监督权马克思是把二者放在一起谈的,因为它们密不可分。公社“彻底清除了国家等级制,以随时可以罢免的勤务员来代替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们,以真正的负责制来代替虚伪的负责制,因为这些勤务员经常是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的。他们所得的报酬只相当于一个熟练工人的收入,每月十二英磅,最高薪金每年也不超过二百四十磅……这种薪金只略高于伦敦国民教育局秘书工资的五分之一。”(同上第414页)
 
  马克思非常重视人民对政府的监督权。他说,“一切社会公职,甚至原属于中央政府的为数不多的几项职能,都要由公社的官吏执行,从而也就处在公社的监督之下……不过,行使这些职能的人已经不能够象在旧的政府机器里面那样使自己凌驾于现实社会之上了,因为这些职能应由公社的官吏执行,因而总是处于切实的监督之下。社会公职不会再是中央政府赏赐给它的爪牙的私有财产。”(同上,第438页)
 
  我们必须对公社的另一条重大的措施给予特别的关注,即公社实行政教分离的方针。公社“宣布教会与国家分离并剥夺一切教会所占有的财产;从一切公立学校中取消宗教教育(同时实施免费教育),使其回到私人的范围里去,靠信徒的施舍维持;使一切学校不受政府的监护和奴役,--所有这一切必然要摧毁精压迫的力量,使科学不仅成为人人有份的东西,而且也摆脱掉政府压制和阶级成见的桎梏。”这不仅是政府结构的一项重大改革,而且同时也明确了公民的几项重大的权利,即受教育权和思想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只是其题中应有之义),而思想自由权则不可能单独存在,它必须与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密切结合在一起才得以实现,马克思所说的“摧毁精神压迫的力量”就是明白无误地指明了其实质即是维护思想自由的原则,恩格斯在巴黎公社失败后不久,在伦敦召开的第一国际会议上明确指出“政治自由,集会结社的权利和出版自由,就是我们的武器;……”(同上第438页,第440页)决不能设想,工人阶级在资产阶级统治的社会中,竭力争取到的自由权利,在夺得政权后却统统放弃了,这不等于是在思想上自我解除武装吗!如果出现了侵犯公民权利的这种情况,那一定是原来的社会公仆已经或正在蜕变为社会的主人,这些新主人视思想、言论、集会、结社等自由是对自己主人地位的威胁,故而要加以控制和压制,甚至以言入罪,大搞文字狱。
 
  (二)、公社对政权的性质进行了全面的彻底的改革。马克思指出“一切旧有的政府形式本质上都是压迫性的。”(同上第378页)“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他们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这是人民群众获得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同上第413页)这就是说,公社已经把旧政权的压迫性质改造成为人民服务的性质,“公社一举而把所有的职务--军事、行政、政治的职务变成真正工人的职务,使它们不再归一个受过特殊训练的特殊阶层所私有。”(同上第415页)政府的工作人员已不再是高踞于社会之上,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官吏,而是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的勤务员。这是对国家权力性质的一个带根本性的限定。公社明确规定,国家及其机构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既非“君权神授”,亦非“历史的选择”。
 
  与此相应,公社对政府的组织机构、权力配置进行了彻底的全面的革新。(1)反对集权制。“公社才是帝国本身的真正对立物,也就是国家政权、集中化行政权力的对立物。”“国家的职务会只限于几项符合于普遍性,全国性目的的职务。”(同上第411页第415页)(2)、反对等级制。等级有二种,一种是政府内部的官员们的等级,公社“彻底清除了国家等级制,以随时可以罢免的勤务员来代替……”取消了官员们按等级递增的高薪,以普通工人的工资来取而代之。另一种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等级制,下级政府的官员是由上级政府任命的,故而对上级唯命是从,权力来自于上级的授予,故只对上级负责。公社主张各级政府负责人都应由普选产生,这样做的话,就必然产生地方自治,“公社的存在自然而然会带来地方自治”“用等级授职制去代替普选制是根本违背公社的精神的”(同上,第377页,第376页)等级授职制是一种人身依附关系,按注释的说明,“这种制度的特点是等级低的人完全听任等级高的世俗封建主和教会封建主摆布”。“公社的精神”是什么,那不就是自由、民主、平等精神嘛!(3)、公社建立了廉价政府,厉行节约,以减轻人民的税负。“公社实现了所有资产阶级革命都提出的廉价政府的口号,因为它取消了两项最大的开友,即常备军和官吏。”“公社一定会使农民免除血税,一定会给他们一个廉价政府”“公社是以大规模的节约来开始其工作的”。“(同上,第377.381.416页)马克思把巴黎公社的”廉价政府“看作是所有资产阶级革命都提出过的目标,只是它们实行得不彻底而已,巴黎公社的廉价政府即是”小政府大社会“,这是人类文明发展中的共同需求,并无阶级性可分。在现今尚不安宁的世界上,取消常备军显然并不现实,我们只能学习其精神,尽量减轻人民负担。(4)、公社实行”议行合一“的权力结构,并非因为三权分立姓资,议行合一姓社,而是另外的原因促成的。其一是法国当时的旧议会本来就没有独立性,”议会形式只是行政权用以骗人的附属物而已,“(第411页)议会不过是”批准神圣国家政权的工具“(第414页)这就是马克思对法国旧政权的”议行合一“的批判与否定,既然如此,马克思为何又赞同巴黎公社实行”议行合一“的政治体制呢?马克思批判旧议会并非不要议会,而是要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立法权的议会,而议行合一则是使公社的代表会议具有真正的立法权的有效措施,因为行政负责人也参与了立法,当然也会去执行,于是议会就不再是清谈馆和行政权的附属物,其次,它具有迫切性和临时性,公社”是在同时面临外国敌人和阶级敌人威胁的情况下未经准备就成立的。“(415页)所以议行合一是一种战时体制,在这种变化迅速的环境下,讨论的问题很紧迫,容不得从容不迫地从长计议,必须速议速决,快速执行,故而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但在和平时期仍然如此行事,那就很便于为搞专制独裁的领导人所利用,法国旧政权”议行合一“的弊端必将重演!在此书中,马克思虽然没有正面谈及三权分立,但却明确地否定了三权合一,他在评论公社的一条维护工人利益,禁止企业主用各种借口课收工人罚金来减少工资这一雇主们惯用的手法时说:“他们一身兼任立法者,审判官和执行吏,而且把罚金纳入私囊”(383页)这说明三权集于一人或一个机构手中时必然要干错事、坏事而难以纠正。马克思对此是完全清楚的,他用三权合一来指责企业主,为公社的政策辩护是耐人寻味的。对此,恩格斯曾有更明确的阐述,可参阅马、恩全集第41卷第321页。

令人惊讶的是马克思并不认为无产阶级专政有权用一个法令来没收资本家的财产,以建立起国有经济来,如象列宁在俄国所干的那样。这件事在他的《法兰西内战》一书的正文中和初稿中都讲了,可见此事非同小可,然而在人们论述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无数论文、著作中极少有人关注过此事。马克思在正文中指出:“工人阶级并没有期望公社做出奇迹。他们并没有想靠人民的法令来实现现成的乌托邦。他们知道,为了谋得自己的解放,同时达到现代社会由于本身经济发展而不可遏制地趋向着的更高形式,他们必须经过长期的斗争,必须经过一系列将把环境和人都完全改变的历史过程。工人阶级不是要实现什么理想,而只是要解放那些在旧的正在崩溃的资产阶级社会里孕育着的新社会因素。”(第379页)初稿中说,“他们知道,目前,资本和土地所有权的自然规律的自发作用,只有经过新条件的漫长发展过程才能被‘自由的、联合的的社会经济规律的自发作用’所代替,正如过去,‘奴隶制经济自发作用和农奴制经济规律的自发作用’之被代替一样。”(416-417)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社会中会自发地产生新的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如像奴隶社会与农奴社会一样是在旧社会中孕育起来的,一旦这一新生产方式发展成熟,工人阶级即可夺取政权,清除其发展的障碍,使之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起来,决不是主张人为地创造一个新生产方式。连当时已有的社会主义因素即合作制生产,通过建立全国联社以制止经济危机的设想,马克思都认为只是“现成的乌托邦”,没有鼓励法国工人去实行。很显然,马克思认为当时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远未成熟,能体现既联合又保存个人所有权的生产合作社,以及被看成是过渡性的股份制,这些社会主义因素都尚未成熟,不可拔苗助长。
 
  从马克思对巴黎公社的经济政策的评论中,我们可以认识到,马克思没有赋予无产阶级专政以无限的权力,在资本主义经济尚未得到充分发展时他不赞成用一纸法令采用强制的方法,没收资产阶级的财产以建立国有经济,也就是说,马克思仅把暴力当作助产婆,而没有让它充当代孕妇,马克思坚持把社会的发展看作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人们可以对其速度规模等次要的方面发挥人为作用,决不能跨越其不可避免的发展阶段,这是与列宁-斯大林主义的一个重大区别。
 
  三、宪政没有阶级性
 
  现在我们可以回答宪政究竟姓什么的问题了。
 
  (1)、恩格斯在为马克思的《法兰西内战》一书20年后的再版序言中极为深刻而准确地总结和概括了巴黎公社所有这些措施的精神实质及其与旧政权相区别的本质特征,那就是“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所以它是“新的真正民主的国家政权”。(《马恩选集》第二卷第335页)也就是说公社创造了当时在全世界最新最进步的民主共和国,民主共和国就是实行宪政的国家政治形式,不实行宪政就不能称之为民主共和国,所谓宪政必须包括最重要最基本的二大部分或两大要素:限权和护权。限权即限制政府机构及其官员的权力,不能容许他们为所欲为,行使权力必须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护权即是保障和维护人民大众的民主自由权利不受任何官员或其他人的侵犯。本文已在前面详细介绍了公社在这二方面的种种政治规范,它完全符合宪政所应具有的本质特征,据此我们可以肯定,公社实行的是名副其实的宪政,从政治学的分类学来看,与其说它是无产阶级专政,不如说它是无产阶级宪政。人们也许会提问,宪政应有宪法,巴黎公社有吗?有!马克思指出:“在公社没有来得进一步加以发挥的全国组织纲要上说得十分清楚,公社应该成为甚至最小村落的政治形式,常备军在农村地区也应由服役期限极短的国民军来代替。……”(325页)这里的《全国组织纲要》,就可以视之为临时宪法,就如原中华民国的临时约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初的共同纲领所起的作用相似。可以这样说,只有承认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就是无产阶级宪政,才是真马克思主义者。
 
  (2)、1872年马克思在《关于海牙代表大会》(《马恩全集》第18卷第179页)一文中认为美、英、荷三国是有可能和平过渡到社会主义去的国家,他并没有讲为什么是这三国而非其他国家。我们发现马克思选中这三国并非偶然,而是因为它们有一个共同点,即它们都是当时世界上实行宪政最早民主程度最高的国家,无产阶级政党有可能按宪法规定的普选权,取得多数选民的支持而上台执政,推行社会主义路线。马克思没说出的话,在恩格斯的《1891年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批判》一文中明白地讲了出来:“在人民代议机关把一切权力集中在自己手中,只要取得大多数人民的支持就能够按照宪法随意办事的国家里,旧社会有可能和平步入新社会,比如在法国和美国那样的民主共和国,在英国那样的君主国。”(《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四卷第414页)其中提到“能够按照宪法随意办事的国家里”,那不就是实行宪政的国家吗!由于那些最先进的民主共和国的宪政已然越来越接近于巴黎公社所倡导的诸宪政要求,故恩格斯说“民主共和国甚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同上415页)恩格斯甚至进一步说“共和国是无产阶级将来进行统治的现成形式”(同上第10卷第621页),这就等于是说,无产阶级革命并不需要打碎民主共和国这一政治形式,另建一个无产阶级专政,这表明民主共和国及其宪政作为一种政治形式是没阶级性的,资产阶级可利用,无产阶级也可利用,所以恩格斯说,“像其他任何政府形式一样,共和国取决于它的内容。”即取决于它掌握在哪个阶级手里。诚如斯大林在肯定语言无阶级性时所说,语言既可为资本主义服务,也可为社会主义服务,所以它是无阶级性的。宪政属于全人类,是人类文明发展中的共同成果!
 
  四、《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一文中的硬伤
 
  反宪政论将把人们引向何处?它在理论上失足于何处?
 
  (1)、《比较研究》一文中的反宪政论点必然要反对我国的宪法,反对民主和法治,维护封建专制主义和极权主义,这在逻辑上是不可避免的结论,任何辩解都是徒劳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批判德国“真正的”社会主义时已讲得很清楚了。《比较》一文中诡辩说,宪政与宪法、民主没有必然的联系,所以反宪政不等于是反宪法和反民主与法治,宪政论主张的宪政是现代成熟的宪政当然要包括护权与限权,没这两条就不是宪政。作者自己就承认“宪政的根本作用在于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维护公民普遍的自由和权利”你反对这样的宪政不就是反对宪法所保障的民主与法制吗!作者故意把宪政认定为只适用于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多党制、司法独立等防止权力滥用的具体措施所构成的,认为实行宪政就是要在中国实行这些东西,其实这些东西并非宪政的必要条件,我国当今的宪政论者认为82宪法是我国建国以来最好的宪法,比较符合宪政的理念,尽管这部宪法尚有不够完善之处,但如能切实贯彻实行,消除那些与宪法不符的种种不良现象,必将是中国在政治上的一大进步,必将有力地促进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比较》一文作者之所以要使劲反对,原因很简单,因为落实82宪法就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对一向享有这种特权的个人和集团来说,当然是唯以接受的,作者就是他们的代言人。
 
  反宪政必然导致重新改写中国近现代史,从洋务派到康梁变法再到清廷准备立宪,从辛亥革命到五四运动再到北伐成功,追求的都是宪政,即使在国难当头,大片国土被日寇侵占的存亡危急之际,也没有停止过对宪政的追求,人们一向认为追求宪政的人是先进的中国人(包括共产党人),而反对宪政者则为保守派,反动派,现在我们必须把这些观念颠倒过来,主张宪政成了执行西方扩张的走卒了!而反宪政者反倒成为中华民族传统政治文化和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爱国者”、“先进分子”了!反宪政论必然导致历史虚无主义、颠倒黑白、混淆是非。
 
  (2)、《比较》一文作者陷入上述思想混乱之困境是由于作者不懂得两个区分的重要性,即区分两种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和区分应有与实有。首先,我们必须辨识两种差异很大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一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原版的正统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二是经列宁修改过的俄国版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核心、重中之重是“新的真正的民主”、是“防止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马恩选集》第二卷335页)为此就必须保证人民有广泛的选举、罢免、监督等民主自由权利;同时对政府权力要严加限制和约束,不允许它有无限的权力,否则这个政权就会由社会公仆蜕变为社会主人。列宁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理所最突出的是强调它是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这是列宁自造的,马、恩从未作过这样的阐释,具有这种性质的政权是缺乏民主存在的空间的,说苏式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犹如说“方的圆”,这是已为社会实践证实的事实。
 
  作者从列宁的观点出发,把人民民主专政与宪政对立起来,认为毛泽东从“新民主主义宪政”到改提“人民民主专政”就是对宪政的否定、是一种进展,现在再来提宪政就是“倒退”,认为人民民主制度绝不可以称为社会主义宪政,按此说法,新民主主义宪政只是一种忽悠民众的策略性的口号,毛泽东并无真心实意来搞宪政,这与史实不符。毛泽东在发表《论人民民主专政》后不久,就召开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并与民主人士一起制订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在1954年又在他亲自主持下制订了中华国人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这些都是实行宪政的重大步骤,怎么可以说是已抛弃了宪政呢!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后来毛泽东的注意力转向了别处,这就被搁置了,其危害性之大是人们难以承受的,现在重提宪政,正是要把被中断的历史进程继续下去,完成前人未竟之业,其正当性与合理性是不容置疑的,宪政与原版的马克思主义完全相合。
 
  其次,作者没有区分应有与实有、文本与现实。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人民民主制度(即人民民主专政)在文本上(宪法、书本)的陈述与现实生活应严加区别,因为文本上的是显规则,而实际生活中盛行的却是潜规则,如选举权,切不要天真地认为人们可以自由参与竞选和自由地选举自己中意的候选人,实际上,候选人都早已由上级指定了,投票不过是形式主义走过场而已,是官主而非民主,作者不顾实情以文本上是“新的真正民主”,“人民当家作主”为由,无需再去实行宪政,这样拙劣的手法能骗得了谁呢!应有与实有,文本与现实的巨大差距正是宪政论者主张实行宪政的主要原因之一。读者如把宪政,人民民主制度与巴黎公社的经验作一比较研究定会有新的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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